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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江西中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江西中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1-17 点击量:4997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16-11-16 11:01:10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赣建人〔2016〕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企、创新驱动和实干兴赣的具体措施,对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人才,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八大员”及“三类人员”培训机构
  1、具有相应培训师资力量,能够承担岗位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可开展多媒体教学工作。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4、注重培训实效,可采取分工合作形式,运用远程视频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方式,完成必修课与选修课教学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考核)机构
  1、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师资力量,各岗位具有持证上岗的专兼职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实操基地,具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教学的操作性能良好的实操设备(机器)。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随时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等服务,教室及实操培训(考核)场所均有视频监控系统。
  所有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按照《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附件)。
  (一)“八大员”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1、“八大员”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八大员”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在网上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岗位证书的核发办理工作。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持证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三年结合继续教育,对证书进行续期登记。如逾期未办理,须重新进行理论培训方可续期。
  4、证书如有遗失,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补办。如须变更,由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办理。
  (二)“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1、“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质监局)负责组织。“三类人员”考试(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安质监局在网上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岗位证书的核发办理工作。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持证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三年结合继续教育,对证书进行续期登记。证书续期登记、遗失补办、变更等,由持证人或所在公司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
  4、证书到期,持证人应如期进行续期登记。特殊情况续期登记,不能超过1个月,如逾期未办理,须重新进行理论培训、通过考试方可续期。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安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实操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安质监局在网上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岗位证书的核发办理工作。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两年结合继续教育,对证书进行续期登记。证书续期登记、遗失补办、变更等,由持证人或所在公司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
  4、证书到期,持证人应如期进行续期登记。特殊情况续期登记,不能超过1个月,如逾期未办理,须重新进行理论培训、通过考试方可续期。
  四、严格培训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6〕920号),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按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
  1、按市场化要求,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应向厅人事教育处进行备案。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培训工作。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教学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主动接受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
  2、加强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厅人事教育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对有机构没有开展培训工作的,教学培训管理混乱的,乱收费、只收费,不开展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及时予以清出。
  3、严格考务纪律。加强考试(考核)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考试(考核)的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全程监控。对舞弊、泄露试题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防止和杜绝不考试就发证。
  4、厅人事教育处、省安质监局、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试(考核)、岗位证书核发各项工作,确保住房城乡建设培训、考试(考核)、岗位证书核发工作规范有序。
  原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有关通知、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考试(考核)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组织全省“八大员”考试(考核),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质监局)组织全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原则上实行异地督考制度,督考员由考试(考核)单位选派,对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做到全程监督。考试(考核)单位负责组织督考员培训,督考员凭证上岗。
  二、考试及阅卷方式。“八大员”考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考试试题由厅人事教育处、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共同从统一的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成绩通过率由两家共同确定。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采取机改方式阅卷,阅卷全程录像备查。条件成熟后,逐步采取机考方式进行。
  “三类人员”考试实行机考闭卷方式进行,试题由省安质监局从题库(题库中试题应在3000道以上,题卷在30套以上)中随机抽取,考生作答完毕,考试系统直接出成绩,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实行机考闭卷方式进行,试题由省安质监局从考试题库(题库中试题应在3000道以上,题卷在30套以上)中抽取,考试分数60分以上为合格。考生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操考核,在培训基地现场操作评分,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考点设置。考点设置遵循“考培分离、交通便利、安全集中”的原则。“八大员”考场按单人、单桌30人标准设置;“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考场按单人、单桌设置;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在培训基地现场实施。各类考试考核场所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四、考试次数、科目及时间。“八大员”每年组织四次统考,每季一次,分片实施,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每科考试时间为2小时;“三类人员”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每次考试时间为90分钟;特种作业人员分理论与实操两科进行考试(考核),根据报名人数、条件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试题试卷管理。题库试题和考试试卷由考试(考核)单位按照机密文件进行管理。考试试卷由考试(考核)单位负责安排两人以上专人运送考场和保管,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确保保密和安全。对泄露试题、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考试计划申报。各类考试(考核)计划须提前一个月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申报,每月20日前报送厅人事教育处。
  七、严格考场纪律。考试(考核)原则上封闭进行,开考5分钟后考生禁止入场。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场作弊、扰乱考场秩序或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两年、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擅自提前、推迟及缩短考试时间,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以及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等行为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监考资格,全省通报批评;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和答题卡,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视情移送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处理。考点单位发生集体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检查督导。厅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考试(考核)工作的全程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及考试(考核)评卷(分)的复核制度,严格考务纪律,防止考试(考核)组织单位发生绚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和杜绝不考试就发证现象,确保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公开、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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