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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作者:江西中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江西中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25 点击量:4660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16-8-24 9:16:11      来源:   
赣建审批〔2016〕85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服务对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报我厅以及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及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均须通过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即“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申报。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均须通过“资质系统”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和打印证书。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申报事项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5日至30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 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报事项随时受理。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相关事项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jxjst.gov.cn),点击“网上办事”,进入“资质系统”,选择申请事项,按要求认真填报信息、数据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打印出带有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效),经签字、盖公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须认真查验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资质系统”中材料扫描件是否与材料原件一致,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我厅。
  (三)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相关事项的,在“资质系统”中直接上报我厅。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方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的,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1)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2)经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
  (3)申请升级事项的,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签署了核查意见、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每个企业1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除外);
  (4)申请重新核定事项的,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需提供经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或上级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1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简单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的网上申报,需提供经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或上级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1份)。
  (二)报送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上报文统一报送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简单变更、遗失补办和重新核定等事项,由企业持相关材料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四、其他
  (一)建筑业企业登录“资质系统”后,应先据实填写完善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再办理业务申请,系统具体功能及使用方法可下载用户手册学习参考。
  (二)“资质系统”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注册建造师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我厅二级注册建造师人员信息数据库关联,自动读取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信息。
  (三)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需配置系统登录秘钥的,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我厅申请并领取。
  (四)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其相关业务申请和受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或自行确定。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信息中心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反馈。
  厅信息中心:王云柯, 联系电话:0791-86237302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邹凌,联系电话:0791-8622609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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